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10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10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住黑龙江省林口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案发,被告人郭某某在其经营的牡丹江市**保健品批发店内销售“精品伟哥”“美国伟哥”等各类口服性保健品,其中,向被告人张某甲销售“玛卡伟哥”10瓶(每瓶十粒)和“老色鬼”三条(每条四盒,每盒8粒),收取货款人民币136元;202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在该店内用于销售的查获各类性保健品共343粒,货值约人民币300余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两次从被告人郭某某经营的**保健品店购买“玛卡伟哥”和“老色鬼”等性保健品,通过网络对外销售,截止案发,共销售“玛卡伟哥”6瓶,收取货款人民币29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张某甲经营的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玛卡伟哥”四瓶(每瓶10粒)、“老色鬼”三条(每条四盒,每盒8粒),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00余元。
经检测:上述被扣押的物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份。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甲被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甲的身份证明材料、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6.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甲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林口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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