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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张某盗窃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号,现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房,无业。2017年5月被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城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无业。2008年8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25日因吸毒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1月9日因吸毒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后被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2月21日因吸毒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8月23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新城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张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先窜至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鼓山路**号**幢**室**网咖,盗窃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前台柜台处一部iPhone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33元;随后窜至上元大街**号**牛肉汤馆,盗取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小米K3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现被盗两部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2020年6月14日16时48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窜至未央区矿山路东大道西门**店里,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在忙于摆放货物,张某趁机在柜台上偷走一部华为荣耀V9手机。随后张某到案板街附近将手机卖了200元,后用于个人消费。

3、2020年6月17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窜至新城区康复路**商城**楼**号店里,由张某假装问服务员买东西分散服务员注意力,郭某某趁机在柜台上偷走了被害人何某某一部彩色vivo手机后二人离开。郭某某在十里铺附近将手机卖了20元,用于个人消费。

4、2020年6月24日凌晨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张弢(另处)窜至本市碑林区建国路金河大厦**便利店里,张某趁被害人高某某正在摆放货物时从店内的柜台上偷走了一部橙色VIVO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783元)。随后张某到案板街将手机卖了1000元,后用于个人消费。

5、2020年6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浐灞半岛金茂一路**小区门口路边,趁被害人周某某送快递之机,偷走驾驶座位上的一部蓝色vivoY93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86元。被盗手机现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6、2020年6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新城区华清路中储物流**排停车位处,趁被害人徐某某下车送货之机,从货车副驾驶座位处偷走一部黑色小米X5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65.2元。被盗手机现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2.案发现场监控录像;3.现场指认笔录、调取视频记录、观看视频记录;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查获记录;5.价格认定书;6.被害人的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郭某某、张某刑事责任。郭某某、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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