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2199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8月6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9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伊川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2199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孟津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94********,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伊川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11199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111994********,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21994********,汉族,高中毕业,洛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孟津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2199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孟津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乙(曾用名谢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9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伊川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21993********,汉族,初中毕业,洛阳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孟津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宋某甲、谢某甲、陈某某、郑某某、杨某某、宋某乙、谢某乙、宋某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宋某甲、谢某甲、陈某某、郑某某、杨某某、宋某乙、谢某乙、宋某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其上线“浪**”可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取私利,将自己的银行卡、U盾,妻子刘某某的银行卡、U盾,妻弟刘某甲的银行卡、U盾以每张卡每月900元的价格卖于“浪**”,并组织被告人李某某、宋某甲等人办理银行卡用于出售牟利,郭某某出售的银行卡转账金额达1700余万元,从中牟利25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其上线郭某某收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组织被告人谢某乙、谢某甲办理银行卡出售牟利,李某某出售的银行卡转账金额达3500余万元,从中获利12000元;被告人谢某乙出售的银行卡转账金额达180余万元,从中获利3400元;被告人谢某甲出售的银行卡转账金额达1700余万元,从中获利12000元。
被告人宋某甲在明知其上线郭某某收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组织被告人陈某某、宋某丙、宋某乙、郑某某、杨某某等人办理银行卡出售牟利。被告人宋某甲出售的银行卡转账金额达200余万元,从中获利4500元;被告人陈某某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并联系陈某甲办理银行卡出售牟利,其出售的银行卡转账金额达750余万元,从中获利6000元;被告人宋某丙出售的银行卡转账金额达140余万元,从中获利1500元;被告人宋某乙出售的银行卡转账金额达320余万元,从中获利2000元;被告人郑某某出售的银行卡转账金额达430余万元,从中获利4800元;被告人杨某某出售的银行卡转账金额达370余万元,从中获利4700元。 2020年5月以来,渑池县居民周某某参与网络赌博共计损失赌资17万元,其中1万元赌资经谢某甲的农业银行账户流转,2万元赌资经郭某某的农商银行账户流转。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宋某甲、谢某甲、陈某某、郑某某、杨某某、宋某乙、谢某乙、宋某丙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宋某甲、谢某甲、陈某某、郑某某、杨某某、宋某乙、谢某乙、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宋某甲、谢某甲、陈某某、郑某某、杨某某、宋某乙、谢某乙、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宋某甲、谢某甲、陈某某、郑某某、杨某某、宋某乙、谢某乙、宋某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劝投其他同案被告人主动到案,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谢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宋某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娜娜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被告人谢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洛阳市老城区********;被告人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被告人宋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洛阳市老城区********;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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