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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倪某某开设赌场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苑**号楼**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抢劫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私藏枪支罪于1996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3年9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社区**区**委**组**号北京市昌平区******房。曾于2009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北京市昌平区**苑**号楼**室,使用笔记本电脑等设备登录“申博”软件,以“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接受投注,供人进行网上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16万余元。被告人倪某某为被告人郭某某提供资金用于赔注、为赌博账号上分,帮助被告人郭某某操作电脑下注,为参赌人员兑换现金。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倪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等;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转账截图、银行卡交易记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8.其他材料:接报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倪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佳琦

检察官助理:孟  然

2020年9月4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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