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郭显荣,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乐某某,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某某**镇**村**组,现住址乐某某**镇**小区**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显荣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同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郭显荣无证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由乐某某文峰大道向遂资眉高速乐至收费站方向行驶,行驶至乐某某遂资眉高速乐至收费站至文峰大道0Km+200m处时,与机动车道内的行人被害人涂某某发生碰撞,致涂某某受伤倒地,发生交通事故,郭显荣未对被害人涂某某实施救助,自行驾车离开现场。1分钟后,唐某某驾驶川A*****号牌小型汽车,由乐某某文峰大道向遂资眉高速乐至收费站方向行驶,行驶至乐某某遂资眉高速乐至收费站至文峰大道0Km+200m处时,对倒在路面上的被害人涂某某发生碾压,致被害人涂某某多部位受伤,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涂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2月9日23时许死亡。经乐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显荣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唐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涂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涂某某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撞击以及碾压致全身多部位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郭显荣于2019年2月11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显荣对被害人近亲属赔偿1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郭显荣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显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因其逃逸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因逃逸致人死亡。被告人郭显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廷龙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显荣被取保候审于乐某某**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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