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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都盗掘古墓葬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郭某都,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住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都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郭某都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都受吴某某(另案处理)邀约,与吴某某、“某某甲”(身份不详,另案处理)一起携带铁锹等工具,来到荆州市荆州区马山镇裁缝村八组王某某的稻田里盗墓。由郭某都在旁放哨,吴某某和“某某甲”负责选址挖土,直至次日凌晨4时许将墓葬挖开,未盗得文物后离开。

2.2019年1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都受吴某某邀约,与吴某某、“某某甲”(身份不详,另案处理)一起携带铁锹等工具,来到荆州市荆州区马山镇裁缝村九组钱某某的稻田里盗墓。由郭某都在旁放哨,吴某某和“某某甲”负责选址挖土,至次日凌晨1时许挖到50厘米左右时,被该村文保巡逻队发现。郭某都被当场抓获,吴某某和“某某甲”逃脱。

经鉴定,上述两处古墓葬属于鼓皮山墓群,该墓群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马山墓群保护范围内,第一起盗洞未穿透墓室,第二起盗洞穿透墓室。盗掘行为破坏了古墓葬文物本体和保存环境,损害了古墓葬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塑料桶、铁锹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焦某某、任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湖北省博物馆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被告人郭某都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都伙同他人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强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都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辩护人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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