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路**号,现住泉州市鲤城区**号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以介绍被害人洪某某投资中石化石油卡赚取差价为由,骗取洪某某人民币38000元,后为取得洪某某的信任,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分别向洪某某转账人民币38000元和利润人民币2950元。
2、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以介绍被害人洪某某投资中石化石油卡赚取差价为由,骗取洪某某人民币82000元,2019年9月30日,经洪某某讨要,被告人郭某某退还人民币25000元。后被告人郭某某将剩余的钱用于赌博挥霍。
3、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以介绍被害人洪某某投资中石化石油卡赚取差价为由,骗取洪某某人民币97190元,后被告人郭某某将骗得的钱用于赌博挥霍。
2019年12月12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泉州市鲤城区**号区**号楼**抓获被告人郭某某。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洪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洪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4月29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银行交易明细、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光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月娇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九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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