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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乡**路**胡同**号,住辽宁省普兰店市**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1月19日至12月16日;2020年1月14日至2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在北京市平谷区鼎基公寓2号楼五单元901号,被告人郭某某假借帮被害人贾某某投资螺旋藻大米项目为由,骗取贾某某人民币12万元。

2018年12月19日,在北京市平谷区中国农业银行文化南街支行,被告人郭某某假借帮被害人许某甲投资螺旋藻大米项目为由,骗取许某甲人民币5万元。

2019年1月17日,在北京市平谷区鼎基公寓2号楼五单元901号,被告人郭某某假借帮被害人贾某某投资深圳海洋物流项目为由,骗取贾某某人民币74.5万元。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以做买卖能给被害人高某甲高额利息为由,骗取高某甲人民币17万元。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8月1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个人业务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借条、微信转账记录、证明、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高某乙、姜某某、毛某甲、毛某乙、许某乙、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许某甲、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文合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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