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郤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座**号店门口,看见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自行车没有上锁,郤某某于是就将该自行车盗走,后将该盗窃所得的自行车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卖给佛山市南海区**镇**路**路段**废品回收站的董某某。经鉴定,何某某被盗的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元。
2019年1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郤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店铺门口,看见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自行车没有上锁,郤某某于是就将该自行车盗走,后将该盗窃所得的自行车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卖给佛山市南海区**镇**路**路段**废品回收站的董某某。经鉴定,陆某某被盗的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0元。
2019年1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郤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商业广场门口,看见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自行车没有上锁,郤某某于是就将该自行车盗走。经鉴定,李某某被盗的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0元。
2019年12月19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酒店门口路段抓获被告人郤某某,并在现场起获一辆蓝色自行车,同时起获并扣押放在该自行车座椅下的人民币500元。同日,在证人董某某处起回一辆红色自行车及一辆灰色自行车。民警已将起回的一辆红色自行车发还被害人何某某,起回的一辆灰色自行车发还被害人陆某某,起回的一辆蓝色自行车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延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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