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1401041980********,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楼**号**。案发前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巷**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郝某某虚构其本人有办理中国农业银行正式员工工作的人脉关系,在太原市迎某某**售楼部二层图书室内,以要求支付“办事款”的名义,从被害人牛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1.3万元。后此事一直未予办理,所得赃款已全部被被告人郝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员红娟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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