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区**社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县**镇**村。2009年7月30日因诈骗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7年11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郝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决)至本市**区**住院部**楼,经事先预谋,由刘某某假装掉钱,被告人郝某某以与被害人闫某某分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9800元。破案后,赃款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婷
检察官助理:李新全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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