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8年7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担任连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钦州**公司的负责人,后于2018年10月辞职。因被告人郝某某在钦州市工作期间沉迷于赌博,便开始诈骗他人钱财进行赌博。2018年7月份,被告人郝某某租住了钦州市钦北区**小区**栋**单元**室,期间对受害人秦某某虚构该房产房东正在出售,非常适合投资,如果秦某某购买后再转播手出售可以赚钱。于是秦某某向被告人郝某某转账了33万元人民币购买该房产。2018年12月份秦某某到钦州要求看该套房产手续时发现被骗,便报案。2020年8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郝某某传唤到案后,被告人对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房款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科伟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在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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