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8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办事处**村**户,住古交市**山**郡**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11月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中秋节期间,被害人候某某在交城县水峪贯乡西坡村以每吨180元的价格向孙某甲(小名孙某乙)购买132吨无烟煤,然后雇用冀某某等人的货车运回古交市桃园街道东大岭村七里沟,经过东大岭村支书李某某同意后存放到七里沟原万方选矿厂内。2019年7月期间,候某某和马某某合伙在古交市屯兰街道屯村以每吨160元的价格向康某某购买79吨无烟煤,然后由马某某自己驾驶货车运回古交市桃园街道东大岭村七里沟存放到原万方选矿厂内。候某某两次共存放该处原煤211吨,共支付煤款36400元。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郝某某通过任某某和安某某介绍,将候某某存放在古交市桃园街道东大岭村七里沟原万方选矿厂内的211吨煤销售给常某某,获得赃款18000元。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郝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候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受害人候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达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弓振亮
检察官助理:邢拴真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住古交市**山**郡**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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