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街**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16时0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晋K****3桑塔纳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榆次迎宾街站南路百圆快捷酒店门口由南往北倒车时,与由北往南郭某某驾驶的晋A****A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郝某某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42mg/100ml。2019年2月22日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郝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98.36mg/100ml。
2019年3月8日经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郝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鹏飞
检察官助理:刘娟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住榆次区**街**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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