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77********,天津市人,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里**号楼**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里**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两轮燃油摩托车,沿天津市津南区红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南华路交口处时,其未遵循交通信号灯指示闯红灯通过路口时,适遇李某某驾驶津K****0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南华路由西向东绿灯直行通过路口,被告人郝某某车辆右侧前部与李某某车辆前部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郝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郝某某驾驶的两轮燃油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类;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9.16mg/100ml;经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郝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后被告人郝某某取得了李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未遵循交通信号灯指示,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丹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在居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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