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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刘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刑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 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1041979********,汉族, 高中文化程度,无业, 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户籍地:太原市晋源区**路**排**,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 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6031977********,中共党员,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山西省霍州市,户籍地:太原市迎泽区**路**号**楼**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8年4月19日侦查机关补侦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郝某某发现其同居对象刘某某和郭某某频繁联系,遂产生设置圈套敲诈郭某某的想法, 2013年11月28日,其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约到小店区其租住的房屋内,两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郝某某进入房间,对刘某某和郭某某拍了裸体照片,以郭某某和他老婆发生关系为由,敲诈被害人郭某某50万元人民币。赃款已赌博挥霍未追回。

2014年9月底至12月,被告人郝某某虚构其在河南做生意及买炸药被河南警方抓获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郭某某975万元,赃款已赌博挥霍未追回。

2014年11月,被告人郝某某以其父亲病危在北京住院为由骗取郭某某100万,赃款已赌博挥霍未追回。

2015年8月,被告人郝某某唆使刘某某持伪造的购房合同向被害人郭某某借125万元周转,谎称卖了房子以后还钱,被害人郭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2015年8月27日将125万元转入被告人郝某某指定账户,赃款已赌博挥霍未追回。

2018年11月30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郝某某因赌博欠外债,又唆使被告人刘某某多次持刀向被害人郭某某索要钱财,被害人郭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街交通银行交给刘某某150万元人民币。其中192800元已被被告人郝某某、刘某某归还信用卡,剩余赃款1307200 元已扣押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继刚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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