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 ,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221971******** ,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街**号,现住河北省沙河市**街**路,个体。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郝某某以开发邢台县**生态园区为名,以投资墓地,收取土地预定金的名义,承诺交一年预定金给予8%利息优惠,两年23%、三年35%给予利息优惠。公司采取组织人员讲课、听课,发放广告宣传单、悬挂彩色条幅的方式进行宣传,对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非法吸收资金71.9万元,涉及人员12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邢台灵泷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证明、存款统计表、邢台灵泷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书及收款凭单37张、宣传条幅及宣传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71.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进路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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