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郜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住金昌市金川区**花园**栋**口**楼**室,**局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3时18分,被告人郜某某酒后驾驶甘C*****号白色长安牌小型客车,沿金川区天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丰佳宴羊肉馆门口时,车右前侧与在天津路机动车道上的行人吴某某身体相刮,造成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民警打电话通知郜某某到金昌市人民医院将郜某某查获。经鉴定,郜某某鲜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3.95mg/100ml。经金昌市交警支队金川大队认定,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呼气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5、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6、抓获经过;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被害人住院病例、9、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告知书;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 斌
检察官助理:赵泓博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9703****);
2、讯问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
3、侦查卷1册、散页材料20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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