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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窝藏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Z105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06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现住汕头市濠江区某某文明小区*栋*房。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晚10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明知郑某乙正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仍驾驶摩托车将郑某乙载至自己住处(位于汕头市濠江区某某文明小区*栋*房)藏匿,并提供妻子陈某某的手机供郑某乙与外界联系。2020年8月29日凌晨,郑某甲、郑某乙同时在上述地点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附照片):蓝色华为手机1部;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情况、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通话记录等;3.证人邱某某、郑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欢

                                 检察官助理:洪荣财

                                   2020年12月8日

附:1.卷宗3册,光盘2张;

2.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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