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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33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88********,汉族,初中本科,农民,户籍在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2015年5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9日,长安区杜曲兴教寺有庙会,中午11时许,在杜曲街办西汤公路王莽路口,被告人郑某甲父亲郑某乙驾驶牌号为陕A****1的面包车因停车,与同样赶庙会的吕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三人发生口角进而厮打,郑某甲看见后上前给其父亲帮忙,由于对方人数众多,郑某甲从地上捡起一把长约10公分的刀乱刺,致吕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三人不同程度受伤,郑某甲逃离现场。经西安交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吕某某身体损伤为重伤二级,伤残八级,刘某乙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

3、西安交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

4、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

5、证人郑某乙证言。

6、被告人郑某甲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闫亚飞

2015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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