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2时许,被告疑人郑某甲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位于仙游县**镇**社区家中行驶至仙游县**镇**社区蔡某某家中,与蔡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经蔡某某报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郑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2.7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郑某甲于2019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蔡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乙醇含量为182.78mg /100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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