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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郑某甲,1988年**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现住淮安市淮阴区**小区**区**幢**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8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因吸毒于2012年7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苏G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昌路盐河桥西侧10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步行通过道路的朱某某(男,1946年**月**日生,本案被害人)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甲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疏于观察,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路面状况,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除保险理赔外,被告人郑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人民币22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郑某乙、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瑞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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