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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涉嫌抢劫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4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4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叶县**乡**村**庄**组。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4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万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晚,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乙预谋对卖淫女实施抢劫,并由被告人郑某甲通过微信约好被害人万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云集大厦**酒店**房提供服务。4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驾车在楼下等待接应,被告人郑某丙先进入**酒店**房,并趁被害人万某某洗澡之机,开门让被告人郑某乙进入房间。之后被告人郑某丙、郑某乙采取言语威胁的方法,逼被害人万某某讲出微信支付密码,并通过扫二维码将其微信内的4900元转账至被告人郑某甲微信内,同时将其房间床头柜内的1600元现金抢走。两人逃离现场后,乘坐被告人郑某甲驾驶的轿车逃至广东省东莞市。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56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抢赃款等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本案部分赃款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建议对三被告人均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晶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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