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78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82********,汉族,初中,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巷**号,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离异且没有固定工作,因欠赌债被债主催债,于是决定诈骗与其相识的被害人陈某某的钱财还债。2020年5月21日17时许,郑某某去到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湛江市赤坎区大众路大众珠宝店,对陈某某谎称她当交警队长的丈夫要在当晚请领导吃饭且要送金项链给领导,想向陈某某购买金项链。陈某某信以为真,因其珠宝店没有金项链,为了赚取差价他马上到陈连浩的金店购买两条男款金项链,其中一条为黄金项链重56.006克、另一条为铂金项链重105.33克,拿回大众珠宝店供郑某某选购。郑某某谎称她不知道领导喜欢哪一条金项链,要求将该两条项链都带走以供领导挑选,陈某某表示同意并在郑某某还没付款的情况下将两条金项链交给郑某某带走。郑某某离开陈某某的大众珠宝店后立即关闭手机以防陈某某找到她,随后乘车于当天晚上20时许去到湛江市霞山区文明路鑫辉老牌打金店,将诈骗陈某某的两条金项链以39725元转卖给该店,然后将销赃所得的赃款39725元用于还债和消费,至今没有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郑某某骗取的白金项链价格为被害人陈某某的进货价20012.7元(190元每克,重105.33克);被告人郑某某骗取的黄金项链经赤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黄金项链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7163元,被告人郑某某共诈骗被害人陈某某的两条金项链价值4717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证实有诈骗的犯罪事实的发生;辨认材料,证实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是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归案情况;手机的检查、提取笔录,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销赃过程和赃物的交易价格;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赃物的价值;现场勘查记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陈某某4717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是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扬仕
检察官助理:王智敏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