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郑某某 ,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9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受害人刘某某在快手APP观看一个直播间名为“**”的直播。受害人刘某某看到有人可以让“**”直播间的主播推销产品,自己也想将自己售卖的新疆特色农副产品让主播间的主播帮忙推销。与此同时,就有一个微信名为“**”的人主动添加受害人刘某某为好友。微信名为“**”的人告诉受害人,自己是快手APP中“**”直播间的客服,可以让“**”直播间主播推销产品,但是必须缴纳“保证金”。受害人刘某某分两次将人民币1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了微信名为“**”的人。在微信名为“**”的人收到“保证金”后,既没有让直播间主播推销受害人刘某某的产品,也没有将“保证金”退还给受害人刘某某。
通过技术侦查分析得知,微信名为“**”的真实身份信息为郑某某,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1310821991********,联系电话:1873361****。既不是直播间主播客服,也没有能力在快手APP直播间推销产品。
案发后,全部退赔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生荣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羁押在高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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