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Z24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3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郑某某在百合婚恋APP上伪造刘某某的假身份,然后以男女朋友的名义和被害人李某某认识并添加微信后,被告人郑某某自称是某空调压缩机厂的老板,通过聊天取得李某某的信任和好感。2020年3月4日在和李某某微信聊天时,被告人郑某某以刘某某的身份谎称其公司在3月5日举行周年庆,要李某某以女朋友的名义赠送花篮,并将自己使用的另一个手机号码(18680******)告诉李某某,称是礼仪公司经理陈某某(郑某某虚构的名字)的电话,要李某某在此处定制花篮。后李某某通过郑某某提供的号码联系陈某某,被告人郑某某用另外一台手机VAIO手机使用变声器与李某某交谈,从而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3000元。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又以风水先生说公司需要摆设风水屏风为由,叫被害人李某某去陈某某处定制风水屏风,再次骗取李某某8800元。两次合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1800元。之后被告人郑某某用陈某某的身份向被害人李某某发送户主名为陈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5*************)分两次提取被害人李某某转账款项用于挥霍。
2020年3月21日,英德市公安局大镇派出所民警通过广西玉林市公安机关移交的线索,在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并起获其作案所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用非接触的方式,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对被告人郑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科威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随案移交涉案赃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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