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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某某**镇**楼**村**楼村**号,住巨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在巨某某**小区,被告人郑某某先后盗窃电动车三辆并销赃,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790元。具体案件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的一天傍晚,在巨某某**小区**号楼消防通道,被告人郑某某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爱玛牌电动二轮车一辆,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卖与李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90元;

2.2019年11月26日晚,在巨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下,被告人郑某某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的雅迪牌电动二轮车一辆,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与李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5元;

3.2019年12月10日晚,在巨某某**小区**号楼*单元门口,被告人郑某某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与刘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85元。

案发后,涉案雅迪牌电动二轮车、金彭牌电动三轮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被告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被盗爱玛牌电动二轮车损失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出库单、收款条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欧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为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洁玉

                                   检察官任卫东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巨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宗1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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