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9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9月24日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上午9时许,在北辰区宜兴埠镇LG男生宿舍415室内,被告人郑某某因离职欲离开宿舍,离开前对其他室友的衣柜进行盗窃,在王某某的衣柜里盗窃现金1760元钱和一部VIVO手机,手机估价为200元钱,在赵某某的衣柜里找到一把汽车钥匙,后在该汽车的挡板手扣里盗窃现金120元钱,被告人郑某某盗窃财物合计价值2080元。经讯问,被告人郑某某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 被害人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4. 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海晓
检察官助理:郭岩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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