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区**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村**号**房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3月23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8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6月27日左右,在北京市昌平区**镇**镇**号北京**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院内,以剪断电缆的方式窃取电缆长度约16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280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8月4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授权委托书,被告人的前科及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徐某某、樊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图、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自接警情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询问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法律手续。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秋仙
检察官助理:杜春阳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含光盘十二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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