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8********,汉族,高中文化,厨师,住重庆市南川区**镇**组**号。因盗窃于2019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步行至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香格里拉西苑莫老六门市部外坝子,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台铃牌TL****型两轮电动车盗走,并骑至自己上班的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店门口停放。同日13时许,郑某某在该店内被民警当场抓获,被盗白色两轮电动车在该店门口被民警当场扣押,后发还给唐某某。经重庆市南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335元钱。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辨认、扣押的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诉讼类证明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 云
检察官助理: 殷艺笈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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