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组***号。因盗窃,于2019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20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0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来到南川区凯撒皇庭车库内的245号车位,以用手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聂某某停在该车位上的车牌号为渝AH****的黑色凯迪拉克牌越野车的车门打开,进入车内将后备箱的一箱共6瓶飞天茅台酒和一瓶国窖1573酒盗走。当日12时许,郑某某将盗窃所得的6瓶飞天茅台酒和1瓶国窖1573酒运至南川区长河星街小区“景胜烟酒”店,以1瓶飞天茅台酒200元,1瓶国窖1573酒700元的价格销赃给该店老板田某某,共计获利1900元。经鉴定,被盗泸州老窖酒(国窖1573)价值人民币1399元;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被盗6瓶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在重庆市南岸区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南川公(刑)勘【2020】1014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6.鉴定意见:南川价认【2020】14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熠
检察官助理 张蓝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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