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7〕23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6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肥东县石塘镇马集街上,扒窃马某某上衣口袋内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64元,扒窃何某某上衣口袋内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胡红霞
2017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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