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会昌县**镇**村**号,居住地江西省会昌县**镇**村**店铺。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下午13时30分许,被害人张某某前往**镇**向被告人郑某某讨要工资。因郑某某不在家,两人便在电话和微信中对骂。几分钟后,被告人郑某某怒气冲冲地从外面回来直奔厨房拿着菜刀朝张某某身上砍,张某某见状就从地上捡起一根儿童玩的跳跳杆朝郑某某对打,最后造成张某某头部被郑某某砍伤流血。经会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友生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会昌县**镇**村**店铺,联系电话15879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物证,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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