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21986********,汉族,大学本科,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现住辽宁省朝阳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16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3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中午,被告人郑某某在朝阳县**镇**村**门口,与货车司机刘某某因卸货方式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中郑某某将刘某某肋部打伤。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刘某某左侧第6、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5月22日,郑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赔偿协议、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苗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2019]临鉴字第2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瑜
检察官助理:温宏音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