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住射洪市**镇**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射洪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与都江堰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揽本市明星镇龙凤社区月亮湾新村聚居点项目的泥工劳务,并雇佣宋某某、罗某某连等七十余人进行施工。在月亮湾新村聚居点项目施工进入尾声阶段,被告人郑某某承揽了明星镇侏罗纪公园珍藏馆的修建工程,并安排部分工人在两处工地轮流进行施工。月亮湾新村聚居点项目完工后,都江堰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向被告人郑某某全部结清并足额支付了人工(材料)费用,约一百四十八万余元。2019年11月18日,宋某某、熊某某、陈某某等工人向射洪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书面反映被郑某某拖欠工资,被欠薪工人14人,涉及金额98348元。2020年1月3日射洪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被告人郑某某寄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射人社监令字﹝2019﹞第29号),要求其在收到指令书5日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被告人郑某某之妻何某某于2020年1月4日代收该指令书。在期限届满时,被告人郑某某仍拒不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同年2月3日,射洪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本案移交射洪市公安局,该局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侦查。
2020年3月17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射洪市公安局明星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支付给工人所欠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并承诺在2021年2月份前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取得工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称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14名民工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98348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支付部分劳动报酬,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玲
检察官助理:杨超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9940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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