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Z493号
被告人郑某某,外号“腊头”,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某某镇某某巷*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1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在潮南区井都镇神山村车站对面郑某发的出租屋中与患有精神病的被害人陈某甲等人一起喝酒,在被害人陈某甲喝醉酒的情况下,强奸被害人陈某甲。2020年1月5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强奸被害人陈某甲。
经鉴定,陈某甲案发时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的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物品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郑某发、郑某豪、陈某乙、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照片材料;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光盘四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