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11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其微信“小鱼”“流星追梦”两个微信号建立微信群,在微信群内邀请微信好友下载注册“大唐麻将”APP,被告人郑某某将其从大唐麻将游戏平台购买的亲友圈号(618691)发送给微信好友,微信好友进入被告人郑某某设置好的房间内寻找空桌与他人进行麻将赌博,房间费每人一元。经查被告人郑某某组织他人赌博违法获利共计31359.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娇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彦明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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