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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29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6月2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20年7月1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晚上8时许,芦庙派出所民警带领辅警在西平县芦庙乡芦庙街西头一家粮食场附近对被告人郑某某乘坐的白色越野车进行例行检查时,郑某某拒绝配合,脱掉上衣搂抱辅警,并抢夺辅警的执法记录仪,用手抓挠辅警的手,造成辅警右手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党员信息查询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张某甲、赵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执法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贺丽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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