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5919,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镇****村****屯****组。曾因无证驾驶,于2016年8月29日被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5月3日被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吉****号小型轿车在农安县农安镇新阳街与路旁停放的吉****号小型轿车相撞,事故致两车辆损坏。经检测,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23.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赵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志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潮
(院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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