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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30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小区**号。曾因赌博,于2020年11月2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500元。又因赌博,于2013年5月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5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时39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南安市**镇**宫出发,往**镇**小区方向行驶,至**镇**酒店附近路段,被设卡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郑某某的测试结果为214mg/100ml。同日1时49分,民警将被告人郑某某送至南安市成功医院,由护士抽取血样并送检。同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9.47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10月27日,经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隶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车辆照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文安

检察官助理陈一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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