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939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号**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花园**号楼**单元**。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冀******黑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天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威路与玉兰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体内酒精浓度为161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美宁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花园**号**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