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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73********,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7时36分许,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南雄市乌迳镇山下村委会路段行驶,行驶到南雄市乌迳镇山下村委会桥渡安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郑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01月06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所对郑某某的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4.42mg/100ml,达到《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郑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因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九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建申

(院印)

2020年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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