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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85********,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小区**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赣******号普通客车,由罗源往福州方向行驶,行驶至福州绕城高速公路福州北收费站出口广场时被民警设卡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到武警福建总队医院抽血,并将抽取的血样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97mg/100ml血。

2020年10月1日23时24分,被告人郑某某在福州绕城高速公路福州北收费站出口广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违法查询、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普通客车的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吹气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4.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血检)鉴字第107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91.9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发德

检察官:林花灵

2020年12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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