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458号
被告人郑某某(又名郑某弟),男,19xx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安市福安市**街道**路**号。因本案无证驾驶于2019年10月5日至1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10月1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3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0时59分许,被告人郑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闽******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阳头街道香樟苑小区出发,沿兴业路、解放东路往福安市城北街道樟锦路方向行驶,行经解放东路物资局宿舍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度为85.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闽******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抽取的被告人郑某某血样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的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郑某铃、郑某某、林某某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
7.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抽取血样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华
2019年12月13日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安市**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83****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85页,检察材料壹册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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