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81********,汉族,高中文化,靖江市**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住靖江市**华府**号,户籍地靖江市**镇**居委**区**排**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20时28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持A2E型驾驶证,酒后驾驶苏M*****号小型轿车,沿靖江市水岸华府小区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水岸华府东门前通江路西侧非机动车道,与沿该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戴某某及乘员秦某某发生争执,被处警民警查获。
当日20时51分,民警对被告人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92.8mg/100mL。民警让被告人郑某某至警车上等待处理,后被告人郑某某从警车上下来,逃离现场。
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戴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录像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亚红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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