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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115日出生,身份号码35042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乡****号,住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安置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514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权利

告知

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侦查机关

明溪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2020年5月10日18时40 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明溪县**乡**村**街圆盘往**方向行驶,行至**街“**”店门口路段时被巡逻民警查获2020年5月10日19时09分,明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明溪县**卫生院对被告人郑某某进行抽血备检,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 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情 节

认罪认罚

程序及量刑建议

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检察员:赖洪清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溪县**乡**村**栋**室,联系方式133********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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