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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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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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告知 |
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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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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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 |
明溪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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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
指控事实 |
2020年5月10日18时40 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明溪县**乡**村**街圆盘往**方向行驶,行至**街“**”店门口路段时被巡逻民警查获。2020年5月10日19时09分,明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明溪县**卫生院对被告人郑某某进行抽血备检,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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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 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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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 节 |
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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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及量刑建议 |
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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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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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赖洪清 2020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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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溪县**乡**村**栋**室,联系方式133********。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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