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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84********,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县**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01时00分许,郑某某酒后驾驶茂名(临电)E7****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途经茂名市茂南区站北六路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81mg/100mL,随后郑某某被民警带到医院提取检验血样。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郑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经广东京茂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驾驶的茂名(临电)E7****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以宽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振强

2020年4月22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已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大道东后岭小学附近某出租屋,联系电话1887766****;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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