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村**村**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1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5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晚22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醉酒后驾驶粤J00****两轮普通摩托车(搭载孙某林)行驶至我市小榄镇**北路**公交站路段,与被害人黄某珊驾驶的粤T**摩托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和被告人郑某禄、被害人黄某珊受伤的后果。随后公安人员在小榄人民医院查获被告人郑某甲。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郑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7.4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郑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赔偿被害人黄某珊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50*******)。
2、本案案卷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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