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8〕20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82********,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人,住河南省温县**镇**村**街**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15日0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豫******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拖挂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豫*****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龙马潭区石洞镇往龙马潭区双加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国道321线1829公里加800米处时,因被告人郑某某行驶至弯道处未减速慢行导致豫*****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侧滑与相对方向刘某某驾驶的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围群众拨打“110”和“120”,被告人郑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个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绍伟

2018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346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