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新田县**镇**路**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证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由南往北行驶,在经过新田县三井镇五柳塘村路段时,将行人谢某某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随后,谢某某被刘某某驾驶的湘M*****普通二轮摩托车及张某某驾驶的湘M*****小型普通客车先后碾压,致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爱玛”牌电动车(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无法离开现场被后续车辆碾压致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近亲戚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戚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节,综合庭审情况、社区评估意见等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骆兴国
检察官助理:袁凯文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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