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某某公司污染环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单位舟山市**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

诉讼代表人许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1195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舟山市**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新村**幢**号**室。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1196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舟山市**机械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住舟山市定海区**花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新村**幢**室)。曾因嫖娼于2010年2月2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被告单位**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2月19日、4月15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6月,被告单位**公司在被告人郑某某的实际经营、管理下,为提高封板喷塑的质量、增加公司盈利,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公司生产车间未设置相应污水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封板喷塑工艺流程,并多次指使成某某(另案处理)将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5吨废水通过厂区内的沟渠直接排放到河道内。

同年6月13日,**公司在排放废水过程中被定海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随即在水池排放口、沟渠、河道三处进行了水质抽样。经舟山市定海区环境监测站监测,兴宇机械公司生产车间水池排放口总锌浓度为100mg/L,超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本次监测结果为超标

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成某某、许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定海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舟山市**机械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郑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燕玲

                                                二○二○年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