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贺检公诉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57********,文盲,户籍所在地宁夏贺兰县**镇**村**社**号,住宁夏贺兰县**镇**村**社,农民。2012年1月1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2013年4月19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贺兰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贺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78********,文盲,户籍所在地宁夏贺兰县**镇**村**社**号,住宁夏贺兰县**镇**村**社**号,农民。2013年4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贺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5年5月4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贺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贺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由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于当日释放,同年2月21日贺兰县公安局决对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2019年4月3日本院对被告人周某某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贺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贺兰县**有限公司与贺兰县**政府就贺兰县**村2000余亩国有土地签订了30年的承包合同。2012年1月被告人郑某某伙同村民到银川市**宾馆无理上访滋事,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7日。2013年被告人郑金山和贺兰**公司的负责人员候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80亩,承包期限为一年;被告人周某某和候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30亩,承包期限为一年。承包期满后,2014年因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拒不支付土地承包费,贺兰县**有限公司护林员吴某某就将该承包地淌水渠填平,不再让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租种土地,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伙同部分村民,不顾贺兰**公司阻拦,恶意将贺兰**公司承包的国有土地哄抢后种植水稻。经查,被告人郑某某强占土地总计80余亩,并种植水稻至2018年秋季,共5年,获利16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强占土地90余亩,获利18万元。二人行为引起村民效仿,导致**公司1000余亩承包土地被村民抢种。
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等人强占土地形成事实后,多次到贺兰县人民政府、银川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就该宗土地的权属问题无理上访,均未获支持。2018年秋季,因滨河水系建设工程征用了该宗土地,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再次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要求贺兰县人民政府对其哄抢种植的土地进行赔偿的无理要求。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任意占用他人财物,多次无理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会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郑某某涉案金额16万元、被告人周某某1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天成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72339****。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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